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3〕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5-28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8日
陕西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有利于社会公平、结构优化的税收制度”为总体目标,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省、市、县各级政府都要设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营改增试点工作。
(二)充分准备,扎实推进。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等工作,预判可能出现的情况,制订工作方案,认真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做好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试点有序运行。
(四)完善措施,规范运行。在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运行的同时,制定配套政策,确保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3年8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以及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开展营改增试点。按照国家的统一安排,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征收率为3%。
2计税方式。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