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水利、交通、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沟通联系,加大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力度。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包与承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和利用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等市场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采用依法批准的统一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业务内容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不得立项、避免重复测绘。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用地、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阶段涉及多项测绘业务的,鼓励以“多测合一”方式实施。按照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及成果标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推动成果共享互认。
第七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与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及专业类别,以招标或者政府采购形式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项目承包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备案;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自愿备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核实并出具备案证明。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完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抽查比例,开展包括测绘资质资格、市场活动、项目成果质量等事项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管理和结果运用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布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信用信息。
第十条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设置无关或者不合理的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参与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让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中标;
(二)以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名义,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理信息活动;
(三)转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规分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测绘地理信息监理项目,以多测合一方式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
第十一条 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及产品的获取、保管、加工、提供、销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自质量检验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测绘成果线下副本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自质量检验合格或者项目出资人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测绘成果线上目录汇交。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目录编制和发布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使用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基础测绘成果的统筹管理,鼓励有序开发和利用基础测绘成果。需要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法定手续。使用单位对申请利用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依法实行黑名单制度。测绘资质单位发生以下行为,则列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黑名单。
(一)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