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柳政规〔2021〕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0日
柳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降低本市火灾危害,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调查权限内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火灾发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事故性质进行分析预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事故。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三)森林、草原火灾。
(四)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当事人过错或者意外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事故。
(五)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事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在火灾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少数民族村寨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火灾;
(四)其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五)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火灾事故;
(二)一次死亡两人的,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三)少数民族村寨木结构房屋受灾30栋以上的火灾;
(四)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少数民族村寨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五)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次死亡一人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一次重伤三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三)少数民族村寨木结构房屋受灾10栋以上30栋以下的火灾。
第三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
第八条 根据调查范围和权限,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属地人民政府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组长负责制,调查组组长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负责牵头调查的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成员应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
第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十一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二)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三)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后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八)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公安、物价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管理组由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公安、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承诺制落实、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消防安全制度制定落实、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及临机处置、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巡查、火灾应急疏散演练和微型消防站火灾处置等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未严格按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验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其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是否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是否存在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把关不严、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等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查实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有关的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查验、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产品认证检验等环节,查清中介服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