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海域〔2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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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盐城市海洋与渔业局,如东、海安、东台县(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及有关部门,省蒋家沙竹根沙海管会办公室:
现将《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如文
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管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的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合理开发与科学利用海域资源,维护正常的海域使用秩序,保障用海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蒋家沙竹根沙海域实行省统一管理的通知》(苏政办函[2005]95号)精神,结合蒋家沙竹根沙海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管海域的范围为《南通市和盐城市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七条明确的蒋家沙和竹根沙海域(以下简称“两沙”海域),总面积593.7平方公里(具体范围附后)。
第三条 凡使用“两沙”海域以及在“两沙”海域从事海洋与渔业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两沙”海域内的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统一行使,『Q笥胗嬉稻肿橹闪⑹〗疑持窀澈S蚬芾砦被幔ㄒ韵录虺坪9芑幔律璋旃遥咛甯涸稹傲缴场焙S蚰诘暮Q笥胗嬉敌姓芾恚婪ㄊ芾怼傲缴场焙S蚴褂蒙昵搿�
第五条 海管会办公室应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两沙”海域开发利用规划,科学确定养殖区、捕捞区和资源保护区,规划经批准后,作为海域审批的依据。
第六条 凡使用“两沙”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管会办公室提出用海申请,并提交《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书面材料,其中有关资信证明材料须经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县(市)、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第七条 对在蒋家沙海域已经领取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许可证件并在有效期内的,统一重新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新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原证规定的使用范围小于省级审批权限的,按原证规定面积确权;原证使用范围超过省级审批权限的,以700公顷为上限。新核发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面积、位置应当一致。
第八条 由于自然原因出现滩面减少或消失,用海者应及时向海管会办公室报告,由海管会办公室实地勘察核实,在年审时办理变更手续。新淤长的滩面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第九条 除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外,同一用海人通过审批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原则上不超过2宗。
第十条 同一宗海域有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应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海域使用权人;在审核渔业用海申请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专业渔民。
第十一条 “两沙”海域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但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两沙”海域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十三条 在海域使用权期限内转让、出租“两沙”海域使用权,经批准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比例的转让、出租收益。依法出租“两沙”海域使用权的,其租金原则上不宜超过海域使用金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总额的两倍。出租的海域使用权期满后由确权批准机关收回。
第十四条 鉴于历史原因,对“两沙”海域目前存在的部分捕捞生产,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保持稳定、逐步压缩的方式,控制捕捞强度。
第十五条 凡在“两沙”海域申领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