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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设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设计的通知

桂建发〔202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案设计工作,保障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应以改善和方便居民上下楼为目标导向,以“安全、实用、经济”为原则。加装电梯的建筑设计应做到平面布局合理,注重与原有建筑及相邻建筑的协调。加装电梯工程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公共绿地,不得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不得降低小区与原有建筑消防能力,尽量减少占用用地红线内现状绿化,尽量减轻对周边相邻建筑和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相邻房屋在日照、通风、采光、通行、私密性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除加建的电梯井道、候梯厅、入户连廊等必要新增面积外,不得另行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

鼓励采用装配式设计方案。鼓励住宅小区加装电梯采用规模化方式推进,有条件的可通过方案整体设计、统一公示等措施,减少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时间和施工阶段影响。

二、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建筑结构安全要求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建筑应处于正常稳定的使用状态,建筑本身无严重的地基基础加速或不均匀沉降、主体倾斜和结构性损伤等情况,能够满足房屋正常安全使用要求。加装电梯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对既有住宅建筑开展房屋建筑安全鉴定。

加装电梯井的基础形式应结合原住宅建筑的基础形式合理选用,不得对原住宅建筑基础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加装电梯工程不得对原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造成损害;若加装电梯工程需涉及原住宅建筑结构局部改动的,设计方案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委托其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加装电梯工程建设不得打通到人防地下室。拟在非人防地下室顶板或者房屋裙楼、架空层、立体车库等屋面平台上方加装电梯的,应经充分论证结构安全性。安全论证单位及方案设计单位对论证结果、方案设计文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装电梯方案设计要求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活动时,应满足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本通知对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核实、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电梯监督检验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手续。

加装电梯工程土建部分施工过程中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及时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如实填写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涉及对既有结构加固时,结构加固部分应进行专项验收。不同项目的验收按相关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

加装电梯工程总体竣工时,应填写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参建各方验收单),完成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其他事项

(一)因受条件限制,两个及以上住宅单元(楼栋)共用一台加装电梯的,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受委托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电梯服务企业等)应当积极做好对委托业主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做好加装电梯工程的建设方案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技术关,在开展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时,将落实本通知要求纳入审查内容范围。

(三)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开展加装电梯工程条件审查(或者联合审查)时,应对加装电梯工程建设设计方案中的交通通道必要面积、消防条件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当加装电梯方案采用平层入户方式时,还应对现有阳台宽度或者新增连廊尺寸等内容进行审查。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时,应遵循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印发前已通过条件审查(或者联合审查)的加装电梯项目,按照原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相关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 然 资 源 厅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

相 关 规 定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活动时,除应满足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入户方式

加装电梯时宜选用无机房电梯,根据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电梯停靠方式、电梯载重量和电梯井道等新增建筑的布置方式。

(一)电梯停靠方式主要有利用楼梯间休息平台的半层(平层)停靠以及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等。当条件具备时,鼓励优先选择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加装电梯,实现无障碍通行。

(二)当原住宅建筑最顶层为跃层住宅的上层或者非独立成套的阁楼层时,原则上不应设置停靠站。如采用无机房电梯或者其他设计方案,使电梯井道高度与原住宅建筑基本平齐,不会对原建筑立面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设置停靠站。

(三)同一栋既有住宅建筑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单独实施加装电梯的,当具备条件时,鼓励在原住宅屋面层设置停靠站,通过屋面连通方式实现互为备用。

二、隔声、减振要求

加装的电梯井道和电梯控制柜不应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构造措施。

三、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候梯厅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时,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单元(首层候梯厅)出入口,应采取防物体高空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二)单元(首层候梯厅)的出入口原则上应按无障碍要求设计。当无障碍坡道布置受消防车道等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坡道的坡度要求,但坡段起始点的高差应不大于150mm,纵向坡度应不大于1:10。无障碍出入口上方应设置雨篷。

(三)加装电梯的候梯厅宜封闭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保证具备自然通风和采光条件。当加装电梯位于既有住宅建筑楼梯间外侧时,应保证加装电梯后原住宅建筑楼梯间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四、加装电梯后的交通通道必要面积要求

加装电梯的电梯井尺寸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原则。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加装电梯后的通道净宽度满足以下要求:

(一)若需占用仅供人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现状通道,加装电梯后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米。

(二)若需占用供机动车通行的现状通道,加装电梯后的通道净宽度不应小于4米。

(三)若需占用住宅区内现状主要通道或者唯一通道,加装电梯后的通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且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若原通道宽度不满足上述标准要求时,不应再减少其宽度。

以上通道净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通过改造方式实现的,该改造部分工程应与加装电梯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所需费用由加装电梯专有部分业主承担。

五、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设计要求

采用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加装电梯时,应严格控制候梯厅的尺寸和新增连廊的面积,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利用现有阳台入户的,当条件具备时应优先从靠近电梯井的阳台端部入户。从现有阳台端部入户的,阳台总宽度不宜小于1.20m,改造的入户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应不小于0.80m。

(二)新增连廊应当就近入户,延伸范围原则上不应超过靠近候梯厅可满足入户通行要求的除卫生间外的第一开间。如布局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伸,但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及合理性说明。

(三)新增连廊应尽可能减少新增面积,连廊的总宽度不应大于1.75m。如布局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应进行必要性论证及合理性说明。

(四)当选择平层停靠直接入户方式加装电梯时,新开设的入户门宜开设在原住宅建筑外墙门窗洞口部位或阳台适宜位置。当原住宅建筑外墙无门洞、外窗时,不得采取破坏原建筑承重外墙开设入户门方式实现平层入户。在非承重墙体上新开洞口设置入户门的,应对原住宅建筑受影响构件进行安全性评估,不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