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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有效期至2030年2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宁农规发〔2024〕6号

USHUI.NET®提示: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1日。原自治区农牧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4个文件的通知》(宁农(医)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25年7月15日规定,1.将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相关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立合理固定的采购、保管、销售、质量管理等组织机构或人员,明确各机构和人员职责。”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兽药相关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采购、保管、销售等人员。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并明确人员或机构职责”。

2.将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九) “行政档案:质量管理手册、固定资产登记表、财务档案、劳资档案及各类文件等。”修改为:“质量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或人员的设置与职能图、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布局图。”并将(十)兽药质量监督档案:农业农村部及自治区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兽药质量通报等”整体删除。

3.将第五章 采购与入库 第十四条 (三) “ 确认与本企业联系业务销售人员的资质。”修改为:“查验为本企业提供兽药产品业务销售人员的授权书。”并将“ (四)首次经营品种,应填写首营产品审批表”整体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