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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在建房地产项目调整商住比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在建房地产项目调整商住比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规〔202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在建房地产项目调整商住比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9日



桂林市在建房地产项目调整商住比例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统筹做好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防范化解商业办公用房高库存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规〔2020〕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允许房地产在建项目调整商住比例”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对在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技术指标中商业比例大于5%,容积率大于1.0,符合《若干意见》规定且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定为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的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适用本细则。

已经开工建设但位于规划的核心商圈、重要商业服务业区或者通过旅游产业用地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或者已经开工建设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商住比例调整。

二、申请条件

(一)已经结清地价款及税费。

(二)项目(以栋为最小单位)无销售记录或者已经部分销售,但已经与购房人协商达成一致。

(三)项目未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虽被查封、扣押、监管,但作出查封、扣押、监管决定的部门同意申请变更。

(四)建筑物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被抵押或者虽有抵押,但已经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意见。

三、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项目(以栋为最小单位)销售(情况)证明;项目(以栋为最小单位)如已经部分销售的,应当提供购房人书面同意意见。

(四)符合国家城乡规划相关资质要求的编制单位出具的调整论证报告(包含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当包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论证报告、修改方案;调整后增加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规模,以及区域配套设施是否满足该项目调整需求的结论)。

(五)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项目调整必要性、可行性的意见。

(六)项目未被查封或者虽被查封,但作出查封决定的机关同意申请变更的证明文件。

(七)项目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意见。

(八)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风貌方案。

(九)各职能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工作程序

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申请商住比例调整存在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和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两种流程。申请调整内容不突破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容积率、用地性质、商住比例、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的,属于不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情形,办理流程详见附件1。申请调整内容突破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商住比例指标的,属于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情形,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

五、审查重点及部门职责

(一)重点审查内容

1.重点审查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住比例调整项目涉及的教育、养老、婴幼儿照护、卫生医疗、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是否满足要求。其中教育设施不满足要求的,采取以下3种方式解决:

(1)通过新建或者改扩建拟调整项目周边已经规划或已经建设的公办教育配套设施,满足新增学位需求,新建或者改扩建学校产生的建设费用由申报企业承担。

(2)无法通过新建或者改扩建周边公办教育设施满足需求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从拟调整项目中提供土地新建或者改扩建学校以满足需求,同一学区范围内相邻地块共同申请调整的,可以协商共同扩建或者新建学校。

(3)申请商住比例调整时无法通过新建或者改扩建学校满足需求的,经市教育局同意采用交纳教育配套费等形式解决新增学位需求的,由市教育局、城区人民政府制定教育配套费监管机制,落实专款专用。

2.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住比例调整不得突破地块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原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超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调整后该项目指标应当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开发控制指标的要求。

3.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调整为居住用地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原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的95%。

(二)审查部门职责

各部门对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商住比例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必要性和规划修改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论证和审查:

1.市自然资源局

(1)核实拟调整项目用地取得时间以及出让金缴纳情况。

(2)核实拟调整项目是否有被查封或者其他限制情况。

(3)审核拟调整项目容积率情况。

(4)审核拟调整方案的技术符合性。

(5)核实拟调整项目土地出让时是否涉及相关优惠政策以及限制条件,如涉及优惠政策或者限制条件的,提出解决措施。

2.各城区人民政府

(1)结合城区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现状和区域产业发展的需要,就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建议。

(2)核实片区教育、养老、婴幼儿照护、卫生医疗、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承载力能否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3)与市教育局共同制定教育配套费监管机制,明确教育配套费交纳方案。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对我市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进行统计,对申请进行商住比例调整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进行核定。

(2)根据库存在建非住宅商品房情况,按照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