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25〕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促进土地要素有序流通,制约土地炒作行为,有效控制产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集约有效利用水平,根据《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9〕34号)和《
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一)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其管理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指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依法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移,并应当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相关权利和义务。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转让的,应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并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原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监管协议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应对其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等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依法依规依约进行监管;税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转让相关税收的核定和征缴管理。转让后,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六)2018年7月“标准地”制度实施以后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单位应对《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定,并出具初审意见;属地经信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明确转让行为是否符合《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对转让限制相关约定。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产权转移限制履约情况进行审核。地块转让后,属地政府指定单位应与受让人重新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合同中约定政府享有优先收(回)购权的,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可指定属地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实施主体统一收(回)购。属地政府指定的小微企业园管理单位应根据《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园建设管理服务水平十条刚性措施(试行)的通知》 ( 温政办〔2020〕36号)要求和《企业入园管理合同》有关规定做好小微企业园厂房出租、转让的管理工作。
(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也可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变更为出让方式。
(八)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依据司法部门相关征询意见,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及时提供所涉不动产的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土地开发利用现状等。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应加强与各级地方法院的沟通,建立健全与司法处置的联动机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应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涉及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的,由项目投资合同等监管协议执行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有关单位在处置国有资产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九)完善股权转让管理机制。以“标准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投资合同等监管协议约定股权转让需经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同意,属地市场监管、税务、经信部门应强化企业股权转让的联动管理,探索建立完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项目股权变更报备审核机制。“标准地”出让后,属地经信部门应根据《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将有股权转让限制的地块及企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