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工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行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同提供方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监管业务机构和法规业务机构共同议定,其中专家学者比例不得少于三份之二。
第四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在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一)合同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可以由企业法人统一公示,其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公示。
(二)行业组织可以对本行业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统一公示。
合同提供方采用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统一制定、推行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已经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的,合同提供方不再重复公示,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变更、修改的除外。
第五条 已公示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变更、修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