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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措施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措施的通知

榕建规〔202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改善和优化营商环境,加速我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落地开工,市建设局牵头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事项办理原则

  (一)新建项目分段实施工程。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可按照实际施工时序,分阶段办理桩基、上部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在建项目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可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的,在重新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后,按施工许可证在原证书基础上增加施工内容办理,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合并为一个项目工程。

  (三)既有建筑二次装修工程。应单独办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主体原则上应取得产权权属证明或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完成质量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

  二、简化申报材料

  (一)规划许可方面:工程建设项目取得项目总平方案审查意见的,可作为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规划部门许可证明材料。办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如图审报告中明确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面积、立面、色彩、外观等内容的,可不提供规划部门许可证明材料。

  (二)施工图审方面:工程各阶段的施工图审查应在申请相应阶段的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在申请桩基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先行提交桩基工程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并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既有建筑二次装修项目,若涉及使用功能变更的,审查报告书中应明确结构安全及抗震是否满足改变使用后功能要求。

  (三)施工合同方面:分阶段办理桩基施工许可证的,应提交施工总承包合同,并明确桩基阶段的合同造价、工期等信息;在建项目增加装饰装修施工内容的,其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土建)应为同一总承包单位。

  (四)权属材料方面:办理既有建筑装修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装修主体为房屋建筑所有人的,可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未办理产权证的,可提供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