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政发〔2010〕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 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银政办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银川市农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消防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农村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依法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村(居)委员会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消防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安、经贸、农牧、财政、建设、规划、监察、工商、民政、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开展农村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民负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农村消防安全职责,并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同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