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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桂建城〔2013〕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市政(市容、城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解决并向我厅城建处反馈。

电话:0771—2264307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资料,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信息,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建设、运营养护、维修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安全、应对城市突发事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一些市县的城市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还比较缓慢,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等方面还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城镇化建设需要,影响了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建档案工作,促进全区城建档案工作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统一管理城建档案是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各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切实履行领导与管理职责,在谋划城乡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工作中,统筹城建档案工作与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要将建设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工作经费等各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建设档案工作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工作条件。



二、加强机构建设和基础

(一)健全和完善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和有关规定,调整、落实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人口在20万人以上的中等城市,尚未建立城建档案馆的,要按照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大中城市应当建立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收集和保管本城市应当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基本建设档案”的规定精神,积极报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城建档案馆,并按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的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5人以上。已经建立城建档案馆但人员不足的,应尽快充实。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含县级市)和县城,要确保设立城建档案室,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市(县)城建档案工作;凡是有条件的小城市和县城均应积极报请批准设立城建档案馆,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建议各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城建档案管理处或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与城建档案馆、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职能。

(二)确保城建档案工作经费。城建档案工作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城建档案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公益性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存本地区重要城建档案的基地。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和财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城建档案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加大投入,满足馆库及设施建设、信息化建设、档案保管保护、信息服务和地下管线档案综合动态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需要。

(三)规范城建档案基础管理。各级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扎实做好城建档案的形成监管和集中统一保管;要制定加强城建档案工作的规范管理程序,确保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移交的落实;按照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要重点抓好馆库及设施建设,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标准化管理模式,创建便捷、高效的现代化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信息利用与社会服务,积极组织开展城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全方位提升我区城建档案规范化服务水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四)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会根据城建档案事业发展和城建档案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城建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各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业务知识更新的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应组织城建档案工作相关联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档案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再行上岗。

三、加大各类城建档案监管和收集保管力度

(一)建立完善城建档案执法机制。各市、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依法收集、依法管理、依法提供利用城建档案的有效工作机制。把工程档案执法工作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范围,加大城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报送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工程竣工验收后不按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的建设项目,建设(规戈!I)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二)加强工程档案的报送与管理工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建设单位发送《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馆(室),以便城建档案馆(室)对建设项目做好前期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抓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在办理建设工程备案时,应查验建设工程是否具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档案审核意见书”或“工程档案合格证”。凡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不得申报各级优质工程以及人居环境奖等奖项的评选。

(三)加强对规划管理档案、房地产管理档案的收集。规戈!|、建设、房地产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的要求,积极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建设系统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的收集,加强与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强对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从积极服务的角度出发,为规划、建设、房管部门管好档案,便于其工作中的查考利用。

(四)加大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力度。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