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桂人社发〔2022〕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统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21〕89号),加快构建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激发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促进就业、优化人才流动配置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加快推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需要,建设自治区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充分发挥集聚效应,促进就业创业,增强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和人才服务质量。对获批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按规定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产业园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创业孵化基地。(牵头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推进零工市场建设。统筹推进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市场建设,鼓励和支持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建设线上线下零工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营奖补等方式,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化、市场化运营,为零工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牵头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可在规定范围内规范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购买服务。通过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牵头部门: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大增信增贷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探索“信用”换“信贷”模式,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纳税、社保缴纳、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况给予授信支持,对获得国家或广西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适当提高信用评级。引导金融机构运用“桂惠贷”“银税互动”等惠企政策,提高作业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融资成本。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各类政金企融资对接服务活动。(牵头部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配合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培育发展行业领军企业。通过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开展“广西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评选、“人力资源服务业蓝皮书”编发等促进行业评先建设,培育本土优质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加快培育我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上规入统。加大对被确定为重点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宣传,并在项目扶持以及企业骨干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牵头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搭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参与人才引进培育交流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国家级、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机构平台申报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广西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获批的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对获批的中央和自治区级项目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举办我区人力资源峰会,组织开展人才服务发展沙龙、人才交流活动,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招才引智、政策宣传和交流展示平台。(牵头部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部门:自治区财政厅、各市财政局)
七、培育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指导国家级、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加快落实RCEP协议有关内容,打造面向东盟的高水平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鼓励和指导申报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牵头部门: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支持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对在我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落实重点群体就业政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带动就业补贴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