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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2〕2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第9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配置5—9人,规模特大的可适当增加。

  第三条 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

  (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

  (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

  (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报酬、福利、保险待遇;

  (三)国家规定的工时、休假;

  (四)接受教育和培训;

  (五)陈述、申诉和控告权。

  第八条 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合格、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二)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科以上学历(复转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三) 年满18周岁。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十条 招聘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笔试、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体检及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招考试题、考试时间由省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笔试、面试)、公布成绩和拟聘人员名单由各设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察、体检、签订聘用合同由各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招聘岗位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比例的,由区(县、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招聘意见,上报设区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商定。

  第十二条 新录用的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聘用期为五年;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第十三条 在社区工作三年以上的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服务站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参加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考试的,笔试成绩加10分。

  第十四条 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原则上不再聘用。

  第十五条 按照社区服务站职能,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