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10号》规定,需要保留
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是切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加快打造市场化法制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和生产经营成本,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重要举措。《指导意见》对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重塑政府管理行为,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做了科学完善的制度性安排,对增强监管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监管工作针对性和预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监管。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全面实施清单管理制度,通过权力清单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通过责任清单明确法定职责必须为,通过负面清单明确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审管一体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由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事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公开公平监管。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依法依规实施公平公正监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新型监管方式。监管的事项、方式、程序、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做好监管信息的及时推送,让“诚信者一路绿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推行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克服相互分割、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痼疾。
(三)科学有效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运用科技手段推动监管创新。明规矩于前,让市场主体知晓行为边界;寓严管于中,把主要精力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施重惩于后,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消除不必要的管制,革除不合时宜的陈规旧制,打破不合理的条条框框,砍掉束缚企业创新的繁文缛节,减轻企业负担。
(四)协同共治监管。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健全社会信用信息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以及消费者组织、社会舆论、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治。
三、重点工作
(一)厘清监管职责和事项责任。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要求,承担审批工作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做到监管全覆盖,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要加强审管衔接,落实监管责任;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查处;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行业和领域,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综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垂直管理部门要加强与政府的协同配合,统筹推进本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使市场主体加强自我监督、履行法定责任,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开展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公正监管,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作为工作重点。
(二)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联通汇聚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数据,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将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以及司法判决、违法失信、抽查抽检等监管信息归集到相关市场主体名下,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市场主体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部门联合抽查。各部门要协同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在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和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依法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不断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查细则)及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健全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长效制约。
(四)强化信用信息监管。按照守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处处受限、违法企业代价高昂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体制。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着力推进审批服务,监管处罚等工作与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有效衔接。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获得信贷、发票领用、出口退税、出入境、高消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加大信用约束力度。
(五)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各部门可根据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严格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并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督、直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