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2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州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自2024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7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州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行委、镇的城市公厕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厕,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场所(如主要街区、大型广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独立设置或者附设于其他建筑物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
公厕包括:
(一)直管公厕,是指由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二)社会公厕,是指由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的公厕。
第四条城市公厕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建管并重、安全卫生、功能完善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城市公厕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城市公厕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公厕的下列工作:
(一)负责直管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社会公厕管理维护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市监、商务、林草、生态环境、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公厕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地性质和人口密度,科学布点、预留城市公厕用地,增加城市公厕数量,满足市民需求,有计划地逐年加大城市公厕建设及管理资金投入,将城市公厕建设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出台相关政策,引入市场和民间力量,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厕的多渠道供给。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住建或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公厕专项规划。
第九条下列区域或者场所应当设置城市公厕: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和商业街(区);
(二)商场、集贸市场;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旅游景区(点);
(四)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
(五)交通场站、加油(气)站、停车场;
(六)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设置公厕的场所。
第十条 城市公厕建设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园、商业街(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住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商场、集贸市场、展览馆、体育馆、图书馆、宾馆、饭店、医疗机构、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场所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
(四)城市规划区内的交通场站(含国省道沿线)、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交通运输及商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城市公厕或者现有公厕未达现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新建或者改建。
第十二条城市公厕建设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安装节能照明系统,使用节水型卫生器具,不得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影响市容环境的城市公厕。
城市公厕建设应根据实际需求引入智能化服务系统,提升公共厕所的精细化服务水平;
城市公厕外观设计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规范设置指示牌、醒目标识、男女厕位比例等;地面、蹲台面、便器的设置应当方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孕妇使用,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鼓励配置第三卫生间、潮汐厕位等便民服务设施。
公共建筑附设的城市公厕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公厕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公厕建设项目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城市公厕,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补建、改建或者修缮:
(一)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设置城市公厕的场所未设置的;
(二)原有的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