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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3〕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陕西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以及《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 省政府成立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为成员单位的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以下简称“各市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各市区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即用水总量、用水效率、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等控制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者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加分;对未完成任务、受到上级通报批评、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予以减分。
  第七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1至4年12月开展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的当年12月开展期末考核。
  第八条 各市区政府每年12月上旬,将本地区本年度或本考核期的自查报告和下年度或下一考核期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