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23〕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电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8月1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打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酒泉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为目标,为实现电动车规范管理、合法使用、守法出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规范全市电动车管理,引导群众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依法加强电动车管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用法治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按照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协同共治的原则,全面加强电动车管理,有效防范化解电动车交通安全风险,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产源头安全监管
1.加强生产企业监管。指导行政区域内电动车及其蓄电池、充电器等元件生产企业,严格依法生产。加强车辆生产环节一致性检查和动态监管,避免未经许可生产的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流入市场。严查电动车生产企业无认证生产、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电动车产品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2.严格产品认证管理。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强化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非标)的电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流入市场;严查生产企业无认证生产,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对上述行为查证属实的,依法严格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二)强化市场流通监督管理
3.狠抓销售管理。加强对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电子商务领域、销售门店等销售主体监管,围绕电动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的销售、改装等重点环节,督促销售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和店堂公示承诺制度,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加强对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销售主体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强制认证产品、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4.打击非法改装。严格查处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等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行为,加大对电动车及配件销售单位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更换大功率蓄电池、将回收车辆配件以旧充新再次出售,以及加装防雨棚、驾驶室、取暖设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三)强化电动车登记通行管理
5.精心组织登记管理。严格落实电动车登记管理制度,确保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按规定登记。对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车,要运用全市统一的备案登记系统,按照统一的号牌式样制作临时通行号牌,从2023年10月1日起开展登记上牌工作,在2024年5月1日前完成现有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车登记上牌任务。各县(市、区)要对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车数量进行测算,登记管理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严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电动车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查电动车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无证驾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通行、逆向行驶、酒后驾驶、非法改装、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落实佩戴安全头盔规定,提示群众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在道路执法及事故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时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7.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加强电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优化电动车通行条件,科学合理分配路权,依法保障电动车安全、顺畅、便捷出行。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8.规范行业电动车运行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坚持问题导向,自查整改问题。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快递、外卖、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的电动车,必须办理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利用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从事经营和运行的行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车型的驾驶资质。对已投入运行的,及时进行整改,在2023年12月1日前没有完成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强制退出运营。加强车辆通行和停放管理,依法规范道路行驶、停放、装卸货物行为。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强化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
9.健全停放充电配套设施。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社区试点、绿色社区创建等工作,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改造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督促指导管理单位加强停放充电场所巡查检查,配套设置相关消防器材。鼓励使用具备定式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设施。督促快递、外卖企业站点设置集中充电场所,配置具有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装置。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10.强化消防安全管理。研究制定电动车消防安全使用指南,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和业务的培训指导。依法查处电动车在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充分发动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管理单位等,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整治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落实发现、劝阻、制止和报告制度,针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依法稳妥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车
11.落实过渡期管理措施。逐步引导在用非标两轮、三轮电动车逐步退出,未按规定领取临时号牌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