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函〔2024〕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加力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加力推进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根据《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有关要求,结合省情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青海工作的重大要求,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两新”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抢抓政策机遇,立足省情实际,聚焦重点领域,坚持扩大投资和促进消费相结合,坚持对照国家标准和省级适度扩面相结合,坚持中央补助与地方配套相结合,坚持程序合规和流程便利相结合,贴近群众需求,叠加政策合力,全面迅速行动,创新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加速释放内需潜力,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牵引带动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效。
二、加力推动重点领域设备更新
(一)工业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机械、纺织、医药行业骨干企业建设传统产业改造升级项目,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更新先进高效生产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加快生产工艺、设备绿色化改造,建设绿色工厂。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以及石化、化工老旧装置安全改造。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批复固定资产投资的15%,省级资金额外再给予不超过5%的配套支持,单体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国资委配合)
(二)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电力、热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印染、机械、电子、数据中心等行业企业实施锅炉、电机、汽轮机、变压器、空压机、热换器、泵、通风机、除尘器、电焊机、压缩机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建筑制冷、供热、照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城镇道路及公共区域照明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年节能量须不低于50万千瓦时或150吨标准煤,更新改造后的重点用能设备能效须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及以上。暂无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的用能设备,更新改造后能效须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对国债资金支持的制造业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省级资金额外再给予不超过5%的配套支持,单体项目省级配套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三)环境基础设施提标改造。
1.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及超出使用寿命的既有生活垃圾收转运和处置设施实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焚烧流化床改造为炉排炉、烟气净化处理、焚烧车间负压除臭改造等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单体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西宁市、海东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0%,其余六州原则上全额补助。单体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2.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支持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主干管网、泵站中不能满足现行能耗、环保、安全等标准要求以及超出使用寿命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单体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西宁市、海东市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70%,其余六州原则上全额补助,单体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四)交通运输设备设施更新改造。
1.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2.支持15年(不含)以上30年(含)以下船龄的货运船舶、10年(不含)以上25年(含)以下船龄的客运船舶更新;支持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支持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只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并新建燃油动力营运船舶的,按1500元/总吨予以补贴;报废老旧营运船舶并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的,按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营运船舶的,按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3.支持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每辆补助30万元,其中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7.6万元,其余部分由省级以旧换新配套资金予以支持。更新动力电池每辆车补贴4.2万元。(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4.支持老旧机场及空管设施更新。支持8年 (含) 以上车龄的汽柴油机场内作业车辆、6年(含)以上车龄的新能源机场内作业车辆,以及使用8年(含)以上的充电和储能设施、飞机辅助动力装置地面替代设备(桥载空调、桥载400赫兹电源)、8年以上行李处理系统设备等更新改造。支持使用15年(含)以上的航管一次和二次监视雷达更新改造。更新改造机场内作业设备车辆、充电和储能设施、飞机辅助动力装备地面替代设施按照购置金额的50%予以补助,每台套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更新行李系统设备每台套按照购置金额50%予以补助,国产行李处理系统不超过1000万元。更新改造航管监视雷达按照购置价格的50%予以补助,每台套补助资金不超过6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民航青海空管分局分工负责)
5.支持铁路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机车、货车等机车车辆装备及铁路货场装卸、运载等设备更新改造。支持供电、通信、信号、钢轨、道岔等基础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安全防护、检测监测、运行监控等安全设备更新改造。支持铁路装备、调度指挥等信息系统建设与优化升级。支持高效率传动系统、节能降碳动力装置等先进技术装备应用。优先支持超出设计寿命年限设备更新改造。更新改造项目的支持比例不超过设备购置费的40%。(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五)能源电力设施设备更新。
1.大电网稳定提升改造。优化完善区域电网网架,加强750千伏交流网架、升级改造330千伏及以上“单线单变”变电站等。设备更新项目应为存量项目,单体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省能源局牵头)
2.推进配电网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淘汰更新电网侧S7 (含S8) 型和运行年限超25年且能效达不到准入水平的配电变压器。支持灾害易发多发地区配电网改造升级,扩大配电设备容器、改造线路设施,提升配电网承载能力。设备更新项目应为存量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省能源局牵头)
3.风电、光伏、煤制油气项目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00千瓦的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支持运行时间10年以上老旧光伏电站关键设施及配套设备改造升级,优先支持转化效率低、材料稳定性差、智能化程度低等新能源项目实施更新改造。煤制油气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申报项目须为国家核准的煤制油气项目。支持项目业主自愿、合规开展改造升级工作。设备更新项目应为存量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5% (省能源局牵头)
(六)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1.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支持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支持使用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以上(2004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未达到使用年限但经评估鉴定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纳入支持范围。老旧电梯更新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更新电梯每台国债资金定额补助15万元、省级定额补助10万元,改造电梯每台国家定额补助5万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2.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综合考虑住宅结构条件、居民意愿、使用功能、安全经济等因素,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7层及以下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并通过省市县三级配套、住户自筹、住房公积金、住宅维修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措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教育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本科高校教学科研设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训教学设备更新置换。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六州项目可在限额内全额支持。对“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5亿元,其他学校不超过2亿元。设备单台套价格原则上要在50万元及以上。(省教育厅牵头)
(八)文旅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场馆、重点考古机构、电影摄制企业、历史文化名城等项目主体,更新升级观光游览、游乐、演艺、智慧文旅、文物保护、电影放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监测设备。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六州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可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全额支持,企业营利性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10%。单体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电影局按职能分别负责)
(九)医疗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支持省内高水平重点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更新、县域医共体医疗设备达标提质、城市医疗设备更新升级和数字化转型、全省公共安全保障设备能力建设。支持比例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80%,六州项目可在限额内全额支持。(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支持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报废更新,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1500元;支持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支持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符合国家报废政策的农用机械报废更新,并按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核定补贴标准执行。(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十一)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经国家筛选确定并纳入技 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再贷款备选清单的项目,对其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省财政厅牵头)
(十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尚未补贴的,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
三、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十三)汽车以旧换新。
1.报废更新。对个人消费者在青海省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 油乘用车补贴1.5万元。自2024年4月24日起已参加汽车报废更新的消费者,可按最新标准予以追加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对青海省境内报废出租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作为出租车,补贴2万元。补贴执行时间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的实施细则为准。(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2.置换更新。在青海省内出售本人名下的二手车,并在青海省内购买10万元以上(含)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补贴1.5万元,购买10万元以上(含)新能源乘用车补贴2万元。自2024年6月1日起已参加汽车置换更新的消费者,可按最新标准予以追加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十四)购置新车。
1.乘用汽车。在青海省内购买新乘用车的个人消费者(含燃油车、新能源车),购车价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新车,一次性补贴3000元;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新车,一次性补贴4000元;20万元(含)以上新车,一次性补贴5000元。购车价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含税价为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时间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2024年4月24日起已参加“车有所属青亲U 惠”购车补贴活动的消费者,可按最新标准予以追加补贴。(省商务厅牵头)
2.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在青海省内交售旧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购买新电动自行车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个人消费者,根据实际购买价格的30%进行补贴,单台补贴不超过1000元,补贴执行时间以省商务厅印发的《青海省2024年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为准。 (省商务厅牵头)
(十五)家电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壁挂锅炉、洗碗机、智能门锁、扫地机器人、吸尘器、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净水机等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对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20%的补贴,对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15%的补贴,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对其他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给予产品实际销售价格10%的补贴,单笔补贴上限为1000元。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对2024年6月1日起已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按照新增5%补齐差额补贴,最高上限不超过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