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七部门制订的《陕西省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陕西省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厅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邮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邮政物流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9〕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邮政企业服务“三农”的作用,促进我省农村邮政物流业的健康发展,现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邮政物流的重要意义
为适应我省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陕西邮政自2004年以来,利用现有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形成了“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综合服务模式,受到了广大农民和涉农企业的欢迎,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支持。进一步发挥邮政企业自有品牌、网络和服务优势,做好农村邮政物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规范农资市场秩序,降低流通成本,解决农民卖难、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宣传推广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种植的有效方式,是扩大国内需求、活跃城乡市场、繁荣农村经济的迫切需要。邮政企业在农村积极发展邮政“三农”服务网点,有利于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有利于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推进农村邮政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服务“三农”为主线,以科技为支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邮政优势,合理规划,完善布局,加快提升农村邮政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结合我省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需求实际,把保障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和建设农村邮政物流配送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试点探索、平台搭建、完善服务、科技推广等工作,着力打造管理集约化、网络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的现代农村邮政物流综合服务平台。加强邮政基础设施建设,到2012年,基本建成“网络布局合理、双向流通快捷、产品种类丰富、综合服务便利”的农村四级(即县区邮政局、乡镇邮政局所、农村农资分销点、村级邮政综合服务点含村邮站)邮政物流服务体系。
网络建设目标:到2012年,完成西安、汉中、延安三个中心城市邮政物流节点的建设任务,由三个物流节点向全省辐射。
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2012年,依托国家对农村邮政普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完成全省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工作,推进县、乡两级邮政局所改造扩建农资配送中心工作,为促进农村物流发展创造有利条件。通过采取邮政直营网点和加盟代办网点相结合的方式,建立邮政农资分销服务网点。按照“颁发一张牌子、提供一个平台、服务一方百姓”的思路,统一标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把农村乡镇邮政局所改建为办理邮政业务外的农资配送中心。结合我省民生八大工程“村村通”互联网宽带接入行政村建设,建立村级邮政综合服务点。
服务能力建设目标:按照“连锁经营+配送到户+科技服务”的基本模式,根据各网点实际情况,统一标准,配备人员、设备及配送车辆,将农村邮政物流服务网点建设成为集农资、日用品、邮政、通信、科技信息、书报刊、金融等多类产品经营的综合性服务体系。
信息化目标:在自营网点建设邮政物流分销业务管理系统,实现联网管理。建立农村邮政物流信息平台,实现各邮政直营网点的物流信息共享,实现物资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的有机结合。
三、主要任务及措施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我省农村邮政物流服务网点建设标准,包括邮政自办直营分销网点、社会加盟代办分销网点及村级邮政综合服务点的建设标准。分销网点按照全省统一形象、统一标准开展建设工作。按照国家对农村邮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安排,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逐步开展邮政基础设施空白乡镇的邮政局所补建工作。
依法登记,完善监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办发〔2009〕42号文件规定,对经营农药、种子等农资按“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其他农药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对经营分装种子的,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在“许可经营项目”中登记经营范围;对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的,在“一般经营项目”中登记为“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