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
陕人社发〔2011〕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06〕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得批准用地。
三、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项目,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社会保障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每亩最低不低于1万元)。不论任何项目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基础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同时,市、县(市、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负责将每宗土地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划入专户,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
五、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实行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对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的优待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时,除对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补助外,并适当提高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或采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补贴的形式对被征地农民给予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