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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西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政〔2007〕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宁政〔2019〕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西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六次全面清理结果的通知》(宁政〔2024〕64号规定, 全文失效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水务局起草的《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市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的地下水是指西宁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资源;地下水源是指城市供水企业或其他企业和法人,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而开凿的水源井及附属设施。

二、在本市进行城市公共供水或使用自建供水设施的法人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西宁市水务局是西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宁市限采地下水和关闭地下水源的管理工作。同时市建设、经贸委、发改委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行政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