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建墙改〔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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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墙改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实施《烧结砖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DBJ45/011-2012))(以下简称“《限额标准》”)》,加强对烧结类墙材生产企业能耗监管,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资源,提升和优化烧结制品产业结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烧结制品的生产企业,包括现有生产企业和新建、扩建及改建竣工验收投产的生产企业,均按《限额标准》对企业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包括单位产品热耗和单位产品电耗等主要能耗指标实施监测。
对新建、扩建及改建的企业,按《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判定;对现有企业,按《限额标准》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判定。鼓励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达到能耗限额先进值。
二、为做好企业产品热耗和电耗进行统计计算,各企业应加紧做好能耗统计计算的前期准备工作,尽快完善实施能耗统计计算的基本条件。
一是企业需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标准配备用能计量器具(详见附件2),并按《烧结砖企业能耗统计管理要求》建立能耗统计体系(详见附件3),经当地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相关法定检测机构确认,方可实施单位产品热耗和电耗的统计计算。
二是当企业不具备标准中要求配备煤炭能源计量器具和建立煤炭热耗统计体系的基本条件时,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检测窑炉热平衡来获得单位产品生产热耗值。单位产品生产电耗仍按统计计算法统计计算出。
三、对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建立能耗统计体系的企业,应统计做好月度或季度能耗指标统计分析,于每年年末委托具备能耗限额检测资格的法定检测机构到企业对能耗统计情况进行审核和评定,由企业将检测机构的评定结果向当地墙改管理机构上报。
四、对不配备煤炭能源计量器具和未建立煤炭热耗统计体系的企业,采取窑炉热平衡检测方式进行单位产品热耗监控,原则是企业正常生产时,每五年进行一次窑炉热平衡检测单位产品热耗,单位产品电耗检测则按统计计算法每年年末统计上报当地墙改管理机构。对原已进行过窑炉热平衡检测的企业,在五年之内不需再进行单位产品热耗检测,但须按统计计算法补电耗检测,并于每年年末统计上报当地墙改管理机构。
五、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