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6〕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60号)精神,加强对我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各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并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未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我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律不得到未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二、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标的评估结果公示制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标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批准转让的机关必须将评估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七天。由批准转让的机关对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信息进行整理,交给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必须对公示期间反馈的信息逐条进行处理,必要时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经过公示以后的评估报告才能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各市的协议转让项目由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后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政企尚未分开的自治区直属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各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协议转让项目报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加大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一)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转让单位或产权交易机构报转让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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