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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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监管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及时掌握相关
审计动态及结果,加强对企业内部
审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发挥
审计作用、推动
审计结果的利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内部
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
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
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 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内部
审计机构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企业本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并填报内部
审计定期报告表(见附件一、二);
(二)企业对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及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
(三)企业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
审计报告;
(四)企业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
第五条 各企业在开展内部
审计工作中,凡涉及以下重大
审计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一)企业内部
审计查出的企业领导人员或相关岗位人员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负有直接责任,拟移交或已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重大经济案件的
审计事项;
(二)企业内部
审计查出的涉及国有资产损失金额30万元以上(含)的
审计事项;
(三)企业内部
审计查出的涉及影响利润总额30万元以上(含)经营风险问题的
审计事项;
(四)企业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