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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日政发〔2024〕10号



各区县政府、各功能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截至2023年12月底现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

一、废止《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供水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20〕4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22〕19号)。

二、对《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23〕7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办发〔2019〕22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继续执行,重新登记,登记号为RZCR-2024-0020001。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对《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日政发〔2023〕7号)部分内容修改如下:

1.将第五条修改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信息表》(包含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筑类别、建筑面积等信息),行政审批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信息依规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依法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征收部门根据其相关审批手续批准的建筑面积信息依规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删去第六条。

3.将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中“建设工程”修改为“建设项目”。

4.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规划用途及超出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修改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规划用途或超出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的建设项目”。

6.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内容为:“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向征收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相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超出允许误差)的。

(二)依法审批的建设项目因故未能实施的。”

7.将第十条第一款“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修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下列建设项目经征收部门审查批准后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删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8.将第十二条中“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外”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

9.附件《日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览表》修改为:



注: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是指社会投资的,宗地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地下不超过一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