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规规范字〔2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保留、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宁规划资源规〔2024〕8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局
2017年11月9日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确认管理规定
(2024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核实后的规划确认程序,加强与房产测绘、登记等工作的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确认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确认是指建设工程在取得规划核实合格书后,因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或分割登记的需要,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对原规划核准内容依法进行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规划核实合格书核发后,房产测绘及登记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核准的图件办理房产测绘及登记。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产测绘部门可以向规划部门商请予以确认:
(一)建设项目内部功能、布局等技术性调整,但不涉及外立面改变、不影响建筑间距、不影响周围环境、不改变居住项目套型和公共空间、与规划许可内容无矛盾的;
(二)因设计单位疏漏造成原规划核准图纸上的文字表达错误需要更正的;
(三)规划许可证未注记或注记不明确的;
(四)规划核准图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注记的建筑用途不一致的;
(五)其他因不可抗力、公共利益等需要予以规划确认的。
第五条申请进行规划确认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需确认的情况说明;
(二)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平面设计图及与原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