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财行〔2025〕13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推动党政机关更好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设区市财政局组织做好本地区会议定点管理和监督工作,做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http∶//meeting.mof.gov.cn)管理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6月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落实党政机关过紧日子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24〕4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统称各级党政机关)。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在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统筹工作。各设区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开展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及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不重复采购,南宁市应兼顾区直单位对会议定点场所的需求。
第五条 各设区市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除专业会议场所外的会议定点场所还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住宿、餐饮条件以及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量适当,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价格优惠。会议定点场所档次、类型应当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价格按照协议给予优惠。
(三)依法依规,公开公平。会议定点场所的确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应通过公开招标、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确定。各设区市财政局原则上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先书面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内容包括会议室租金、住宿房间价格、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或自治区本级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一)会议室租金根据会议室规格明确每半天收费标准,并明确单独使用会议室情形下的收费标准。会议室规格可按照大、中、小三种类型进行区分,其中,大型会议室可容纳200(含)人以上;中型会议室可容纳100(含)—200人;小型会议室可容纳100人以下。会议室应当提供会议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服务,单独收费的特定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明确其收费标准。
(二)住宿房间价格按照标准双人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
(三)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标准并明细到单餐。
(四)线上会议服务费用按照单次会议或者单位时间确定具体收费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党政机关及其系统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采购。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上传相关资料。
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应当在征集公告中申明是否另行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申明不再签订书面框架协议的,发布入围结果公告,视为签订框架协议。
第三章 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会议定点场所采购协议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集中调整一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申请加入框架协议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在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确定的动态调整时间内提交申请。申请退出框架协议的会议定点场所,不得在同一个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2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发布退出公告。
第十三条 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重新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设区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
(一)会议定点场所申请退出开放式框架协议的。
(二)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的总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监督实施全区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工作。
(二)负责管理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协调全区会议定点场所注册、日常管理、咨询问答等工作。
(三)负责全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四)对于因行政区划变更需要相应调整系统信息的,在变更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事项(包括变更类别、变更前行政区划、变更后行政区划、对应区号等)报送财政部。
(五)完成财政部部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实施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及时将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和协议价格等信息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负责管理本地区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注册信息进行真实性审核;负责审核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变动调整情况,并及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负责设立咨询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咨询并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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