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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8日

关于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的意见

省卫生厅

  为有效解决我省部分地区人才缺乏、村卫生室无人执业,以及乡村医生老化、后继乏人的问题,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的需求,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6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现就通过考试补充乡村医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但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或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可通过考试进行选拔,颁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允许其到人才缺乏地区的村卫生室执业。鼓励大学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执业。

  二、全省每年原则上招考一次。对乡村医生缺少比较严重的设区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报告,另行追加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