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甬自然资规规〔2024〕2号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经2024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8日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使用管理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规划管理信息化工作,规范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道路红线,是指通过宁波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宁波市综合交通规划、详细规划、道路工程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公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其中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个等级。
本细则所称的河道蓝线,是指通过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宁波市水域保护规划、详细规划、河道工程规划等确定的河、湖、渠等水体边界控制线,其中河道等级分为主干河道和一般河道两个等级。
第三条 市局总体规划处(专项规划处)统筹市辖六区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管理与协调工作,涉及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调整均需经市局总体规划处(专项规划处)审定或备案。市局其他处室、各分局(局)、局属事业单位按本细则确定的职责配合完成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经发布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是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划管理的核心管控要素之一,不得擅自修改。道路与河道建设项目涉及红、蓝线调整的,应同步修改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完成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一张图”系统)中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数据更新。
第五条 因规划编制或项目建设需要,下列情况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流程修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
(一)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实施深化涉及修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
(二)因市政建设或地块开发,在编制工程规划、地块规划条件、建设项目审批等过程中涉及修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
(三)其它根据城市发展建设实际情况,涉及修改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
第六条 市局负责审定下列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的修改:
(一)市域范围的高速公路、快速路、涉及跨辖区段的各级道路和河道的调整(行政边界两侧各1公里内);
(二)市六区范围的主干路、次干路调整;
(三)市六区范围的支路取消及一般河道的取消;
(四)市六区范围内30米(含)以上主干河道的调整。
各分局负责审定所在辖区范围内的其他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其中涉及本条第(一)(二)项确定的道路红线修改,若不改变道路总体走向、等级及控制宽度要求,道路红线的下列调整可由所在辖区分局负责审定:增加交叉口渠化、折圆角调整、增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道路线形局部微修且修改长度不超过 500 米的情况。涉及本条第(四)项确定的河道蓝线修改,若不改变河道总体走向及控制宽度要求,其河道拓宽、河道线形局部微修且修改长度不超过500米的河道蓝线调整可由所在辖区分局负责审定。
第七条 各类规划编制、规划管理时涉及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调整的,组织编制的单位应根据第六条规定,提前与市局责任处室或分局责任科室衔接修改内容,待确认后方可组织相关审查和成果报批工作。
第八条 属于第五条第(一)项情况,道路红线、河道蓝线数据修改按详细规划入库程序协同更新。属于第五条第(二)、(三)项情况,且在详细规划已覆盖的区域,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修改需同步调整详细规划后方能入库,可采用详规局调联系单。属于第五条第(二)、(三)项情况,且在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道路红线和河道蓝线修改可先行入库,并与相关处室、分局做好衔接,纳入到详细规划修编内容。
第九条 由市局审定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经市局组织的相关会议或市局例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局责任处室填写入库联系单;市规划院配合市局对入库数据的技术合理性、格式标准性等进行校核后,提交市局大数据中心;市局大数据中心根据提交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图,更新“一张图”系统中的道路红线图和河道蓝线图,并及时发布。
第十条 由分局审定的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修改,经分局组织的相关会议或分局例会审议通过后,由分局责任科室填写入库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