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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陕劳社发〔2007〕16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省级有关部门,省级有关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陕西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集体合同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我省开展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经验证明,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于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落实,维护女职工和企业双方合法权益,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范围和工作目标

凡女职工在10人以上建立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都要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尚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可通过平等协商,先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来覆盖。从现在起,用两年的时间,使全省已经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

三、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结合本企业、本区域和本行业劳动关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就女职工特殊权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包括反对劳动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企业中适合女职工的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女职工),实现同工同酬以及保险、福利上男女职工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四期保护”、卫生保健、妇科体检、生育待遇等。

3.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也可根据女职工的要求和企业实际,列入专项集体合同内容。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集体合同的内容要体现企业、区域、行业特色,内容条款要标准、具体、量化,要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协商和签订工作,依据《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1.集体协商代表产生方式:

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其协商代表应按法定程序产生。在工会方协商代表中,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女职工代表,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工会主席可书面委托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作为女职工特殊权益集体协商职工方首席代表。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签订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女职工要占一定比例。

企业方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专项集体合同的协商、签约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及广泛征求女职工和企业方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集体协商的议题,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或集体合同附件的草案。

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附件草案须经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或全体女职工讨论后,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要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专项集体合同即可生效。自生效日起7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3.专项集体合同的效力和争议处理

按规定签订的企业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附件,对本企业和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按规定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附件,对辖区和行业内签约的所有企业和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标准不得违反专项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附件内容的规定。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1至3年。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附件的期限与集体合同同步。

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在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