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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2015-01-28                  舟建发〔2015〕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建发〔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区)住建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构建完善符合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际的保障性住房配置管理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 建保〔2014〕91号)和省建设厅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浙建保[2014]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的重要意义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推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能够有效整合房屋资源,提高房源使用效率,有利于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有利于简化办事程序。因此,要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协作配合,确保2014年年底前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一建设、统一分配和统一管理。

二、统筹建设分配

(一)统筹规划。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调查,合理确定房源建设筹集计划。结合我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合理制定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年度建设目标和计划;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行货币化保障。

(二)统筹建设。从2015年起,将我市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性质上报建设计划、履行审批程序、组织规划建设、安排补助资金、享受支持政策。同时将2014年以前已经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住宅可放宽10平方米。其中,面向新就业大学生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通过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80平方米。按照省建设厅等部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三)统筹对象。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用于到市场承租住房)和租金减免。

(四)统筹分配。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部门将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机制。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依申请做到及时保障、应保尽保;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社会残疾人、重大疾病家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实行优先保障。

(五)统筹受理。实行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制度和授权审核制度。完善多部门联合审查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实施收入财产状况审核,由建设(房管)部门牵头实施住房状况审核。两房并轨后,实行常态化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申请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申请由户籍所在社区受理,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由人力社保部门受理,街道和民政、人力社保、住建等部门按原来职责进行审核把关。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纳入政府监管。

三、统筹运营管理

(一)合理确定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具体标准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一般3年左右调整一次。市场租金水平通过市场信息调查测定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差别化租金。舟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按困难程度暂分四档,分别为低保(特困)家庭和优抚对象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以及其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