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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37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工作。

自治区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一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证书格式;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附件1),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实行一个食品小作坊一张登记证,登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不断提升生产条件,达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原则上按照国家食品生产许可的分类划分。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循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登记证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申请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登记工作流程,并将登记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文本以及咨询投诉电话等内容在政务服务的信息公开栏上进行公开。

鼓励食品小作坊登记使用行政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办理。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营业执照后,再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可通过直接提交、快递、委托代理、现场核查时提交等方式向受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的纸质材料(一式一份)存档备查。

申请人通过纸质申请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监管平台系统上录入食品小作坊相关申请信息,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同意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通过形式审查后,首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延续、变更申请的,结合日常监管的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两名工作人员组成现场核查组,并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应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进行,对有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地方标准的品种现场核查时,应结合地方标准的规定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附件4),并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采取评分制,满分100分,得分≥60分且关键项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否则,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因申请人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核查结论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第四章  登记证核发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核查完成后,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在规定时限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放电子登记证书。

核发电子登记证书时,行政审批系统平台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电子登记证书下载方法、验证码及联系电话等。申请人可以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打印纸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十五条  对未通过现场核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当场出具《食品小作坊不予登记决定书》(附件3),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申请人领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应审查其有关证照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不符合的,不予发放登记证。

第十七条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电子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五章  登记证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继续生产加工的,应当在届满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原发证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不予延续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提出延续、变更申请的,应按第二章的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食品小作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

(三)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

(五)生产加工范围、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变更后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禁止伪造、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人以虚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

(二)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申请人申请注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办理撤(注)销手续,应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撤(注)销审批表》(附件5),依法撤(注)销已核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书。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英文字母“GXZF”+10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为设区市行政区域代码,第3、4位数字为县(区、市)代码,后6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

第二十七条  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3.食品小作坊不予登记决定书

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撤(注销)审批表

6.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行政区域代码编号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小作坊禁止生产

品种目录

序号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禁止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明细

1

粮食加工品

0104

其他粮食加工品

米粉乡镇以上(含)所在地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

2

食用油、油脂

及其制品

0201

食用植物油

食用植物油(采用非物理压榨方法生产加工)

0202

食用油脂制品

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植脂末]

0203

食用动物油脂

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鸡油、鸭油、鹅油、骨髓油、鱼油、其他)

3

肉制品

0402

发酵肉制品

1.发酵灌制品

2.发酵火腿制品

0403

预制调理肉制品

1.冷藏预制调理肉类

2.冷冻预制调理肉类

0404

腌腊肉制品

3.火腿制品

4

乳制品

0501

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

2.调制乳

3.灭菌乳

4.发酵乳

0502

乳粉

1.全脂乳粉

2.脱脂乳粉

3.部分脱脂乳粉

4.调制乳粉

5.牛初乳粉

6.乳清粉

0503

其他乳制品

1.炼乳

2.奶油

3.稀奶油

4.无水奶油

5.干酪

6.再制干酪

7.特色乳制品

5

饮料

0601

()装饮用水

1.饮用天然矿泉水

2.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天然水、其他饮用水)

6

罐头

0901

畜禽水产罐头

畜禽水产罐头(火腿类罐头、肉类罐头、牛肉罐头、羊肉罐头、鱼类罐头、禽类罐头、肉酱类罐头、其他)

0902

果蔬罐头

1.水果罐头(桃罐头、橘子罐头、菠萝罐头、荔枝罐头、梨罐头、其他)

2.蔬菜罐头(食用菌罐头、竹笋罐头、莲藕罐头、番茄罐头、其他)

0903

其他罐头

其他罐头(果仁类罐头、八宝粥罐头、其他)

7

糖果制品

1304

果冻

果冻(果汁型果冻、果肉型果冻、果味型果冻、含乳型果冻、其他型果冻)

8

酒类



使用酒精勾兑酒类

9

保健食品

2701

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产品名称

10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801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1.全营养配方食品

2.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征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

2802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无乳糖配方或低乳糖配方、乳蛋白部分水解配方、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或氨基酸配方、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母乳营养补充剂)

11

婴幼儿配方

食品

2901

婴幼儿配方乳粉

1.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2.较大婴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3.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干湿法复合工艺)

12

特殊膳食食品

300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300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3003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其他)

13

食品添加剂

3201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2760GB14880或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3202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状、粉末(拌和、胶囊)]

3203

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表



□首次        □延续 变更





食品小作坊名称:

申请人(负责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


食品小作坊


生产地址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加工场地性质

(在相应□打√)

□自有□租赁

加工场地总面积(


加工食品类别名称

加工食品品种明细



销售范围

□本乡镇(街道)□本县(市、区)□本县(市、区)

销售方式

□实体店销售□网络销售

一、从业人员管理

序号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是否有健康证


























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

序号

名称

用途

备注

















变更事项(变更时填写):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本作坊对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遵循诚信原则和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有虚假成份,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负责人(签名):

登记部门意见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同意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其他: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小作坊不予登记决定书

(   )未登字〔   〕第ZF-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申请      (食品类别)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规定要求,现决定不予登记。

不予登记理由:

如不服从本决定,你(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表


小作坊名称:                             地址:

评价项目

序号

核查内容

核查结果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一、生产与加工场所(共32分)

1

食品小作坊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或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产品不受污染源污染。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2

生产加工场所内不得饲养禽畜,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符合(5分)

不符合(0分)



3

生产加工场所相对独立,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4

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满足生产操作要求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5

生产加工场所整洁、卫生、通风,无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6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顶部建造必须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7

生产场所的门窗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害虫入侵和滋生。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二、设施设备(共32分)

8

具备良好的供水和排水、排污设施;排水终端口设置防鼠格栅;与外界通风设施应装有纱网。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9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照明、通风、排烟设施,裸露食品及食品原料、半成品正上方的照明灯具应带有防护装置。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10

设置必要的手部清洗、消毒设施,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11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12

具备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与生产加工相适应设备器具,其材料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

符合(5分)

不符合(0分)



13

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贮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不必要的,此项判为符合)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14

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标记并分开使用。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三、人员要求(共13分)

*15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符合(5分)

不符合(0分)



16

配有足够的、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工作衣、帽。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17

负责人和生产人员应当学习和熟悉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相关知识。(通过交谈询问了解)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四、包装和标签(共10分)

18

包装的容器和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19

有简易包装的食品或散装食品应在食品包装(容器)上真实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登记证号码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等信息。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五、台帐要求(共13分)

20

建立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登记台账。

(不使用添加剂的,此项判为符合)

符合(5分)

基本符合(3分)

不符合(0分)



21

建立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台账。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22

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符合(4分)

基本符合(2分)

不符合(0分)




现场核查得分:    (分)。核查结论:□通过现场核查    □未通过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签名: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意见:同意核查结论 不同意核查结论

食品小作坊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1.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

2.本记录表应当结合相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要求使用。

3.本记录表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要求、包装和标签、台帐要求等五部分,共22个核查项目,其中,一般项19项,关键项3项(带*号),总分100分。

4.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评分标准”进行核查与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5.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现场核查得分≥60分,且关键项全部为“符合”的,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否则,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撤(注销)

审批表

食品小作坊名称



登记证编号


登记食品种类


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注)销原因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2人):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办理情况

经办人:


附件6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行政区域代码编号表

序号

各市机构

行政机构

省级

市级

县级

备注

1

1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0

00


2

1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01

市管辖区

3

2

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13

自编号

4

3

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11

自编号

5

4

广西东盟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45

01

12

自编号

6

5

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02


7

6

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03


8

7

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05


9

8

西乡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07


10

9

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08


11

10

邕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09


12

11

武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10


13

12

隆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23


14

13

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24


15

14

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25


16

15

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26


17

16

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1

27


18

1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01

市管辖区

19

2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柳东分局

45

02

07

自编号

20

3

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02


21

4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03


22

5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04


23

6

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05


24

7

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06


25

8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22


26

9

鹿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23


27

10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24


28

11

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25


29

12

三江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2

26


30

1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01

市管辖区

31

2

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02


32

3

叠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03


33

4

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04


34

5

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05


35

6

雁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11


36

7

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2


37

8

阳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1


38

9

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3


39

10

全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4


40

11

兴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5


41

12

永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6


42

13

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7


43

14

龙胜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8


44

15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29


45

16

平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30


46

17

荔浦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31


47

18

恭城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3

32


48

1

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4

01

市管辖区

49

2

万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4

03


50

3

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4

05


51

4

龙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4

06

自编号

52

5

苍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4

21


53

6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4

22


54

7

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4

23


55

8

岑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4

81


56

1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5

01

市管辖区

57

2

涠洲岛旅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5

04


58

3

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5

02


59

4

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5

03


60

5

铁山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5

12


61

6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5

21


62

1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6

01

市管辖区

63

2

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6

02


64

3

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6

03


65

4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6

21


66

5

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6

81


67

1

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7

01

市管辖区

68

2

钦州市市场监管局钦州港分局

45

07

04

自编号

69

3

钦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7

02


70

4

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7

03


71

5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7

21


72

6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7

22


73

1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8

01

市管辖区

74

2

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8

02


75

3

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8

03


76

4

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8

04


77

5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8

21


78

6

桂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8

81


79

1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9

01

市管辖区

80

2

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9

02


81

3

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

45

09

03

自编号

82

4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9

21


83

5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9

22


84

6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9

23


85

7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9

24


86

8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09

81


87

1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01

市管辖区

88

2

右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02


89

3

田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1


90

4

田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2


91

5

平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3


92

6

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4


93

7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5


94

8

那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6


95

9

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7


96

10

乐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8


97

11

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29


98

12

西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30


99

13

隆林各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0

31


100

1

贺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1

01

市管辖区

101

2

八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1

02


102

3

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1

21


103

4

钟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1

22


104

5

富川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1

23


105

6

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1

03

自编号

106

1

河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01

市管辖区

107

2

金城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02


108

3

南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1


109

4

天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2


110

5

凤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3


111

6

东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4


112

7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5


113

8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6


114

9

巴马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7


115

10

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8


116

11

大化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29


117

12

宜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2

81


118

1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3

01

市管辖区

119

2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3

02


120

3

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3

21


121

4

象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3

22


122

5

武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3

23


123

6

金秀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3

24


124

7

合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3

81


125

1

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4

01

市管辖区

126

2

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4

02


127

3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4

21


128

4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4

22


129

5

龙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4

23


130

6

大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4

24


131

7

天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4

25


132

8

凭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45

14

81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