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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年修订版】

(宁农规发〔2019〕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蔬菜种苗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苗是指蔬菜种子或繁殖材料生长到适宜定植状态的植株。
第三条  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由种苗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申请领取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苗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领取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仓库20平方米以上、育苗室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光照培养箱、生物显微镜、培养皿等能够满足蔬菜种苗(种子)质量检验及健康检验需要的仪器设备;
(三)生产设备。具有播种机,配套的供暖、降温散热、光照调节、温湿度监控、灌溉施肥用药、防虫治虫、消毒设施等育苗所需的设备;
(四)人员。具有种苗生产、种子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鼓励生产经营列入《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蔬菜作物的种苗。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种苗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蔬菜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苗、委托代销种苗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苗等情况说明;
(三)种苗生产、种子贮藏、检验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