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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1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扶持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相联,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经营规模、带动能力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审核、推荐我省申报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省重点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设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评审和运行监测管理及省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产业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培育,认真落实中、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推荐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从省重点龙头企业中遴选。
  第八条 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且设立登记3年以上。
  (二)主营业务。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且销售额占到企业销售总额的70%以上。
  (三)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3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2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5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4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年交易额: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5亿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3亿元以上;注册资本(金):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关中地区的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陕南、陕北地区的企业达到1500万元以上。
  (四)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关中地区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陕南、陕北地区一般应达到1000户以上。从农民、专业大户、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五)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六)效益与规范。企业连续3年赢利,不拖欠职工工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市场竞争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节能、环保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企业整体实力、产品质量、新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有较强的带动能力。企业诚实守信、营销网络健全,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型龙头企业应建立有独立的农残检测实验室并具备相应检测能力,近2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八)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力强、竞争优势明显、带动作用突出、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完整财务审计报告;
  (三)金融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证和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四)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五)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的合同、协议等带动农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企业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3年纳税情况证明和免税证明文件;
  (七)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八)获得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符合本行业生产所需的证件;
  (九)能反映企业实力和产品质量的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名牌产品、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省重点龙头企业的单位直接向所在设区市(以下简称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书面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