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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工商发〔 2015〕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工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守法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抽查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全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抽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业名单。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委托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抽取企业名单。

第四条  抽查对象是辖区内未吊销、注销的存续企业。

第五条  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在见证人见证下,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按比例抽取检查企业名单。检查名单抽取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检查名单产生后,应当以光盘等电子方式固化。

见证人是指公证机关、纪检监察、企业联络员代表、行风评议员或者媒体代表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据程序公正的原则,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自治区工商局对“双随机”抽查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确定的抽查名单,对抽查企业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章 企业名单确定程序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年对全区工商机关不定向抽查的总量、比例以及实施时间制定抽查计划。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通过电脑随机摇号的方式,分别抽取辖区不少于2%的企业,确定不定向抽查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除此情形之外,年度内开展的不定向抽查不限定次数。

第九条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于本年度结束前30个工作日内,制定下一年度定向抽查计划,报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本年度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抽取辖区内不少于1%的企业,确定定向抽查企业名单。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企业名单开展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不限定次数。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要求开展抽查工作的,检查的企业数量计入全区开展定向或不定向抽查企业总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管的实际,需要开展计划外定向抽查工作的,应在定向抽查工作开始前20个工作日内,由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抽查计划报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抽取相关定向检查企业名单,并下发至申请单位,其抽查的企业数量计入全区开展定向抽查企业总数。

第十一条  检查名单产生后不对社会公示。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检查名单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辖区将检查名单派发到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内容是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第十条规定公示的即时信息内容。

第十三条  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及企业选择公示的其他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总额、销售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十四条  对企业公示即时信息的检查内容包括: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四章 检查实施

第十五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检查名单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检查情况公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在对企业实施检查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对外泄露抽查名单。

第十七条  上级工商部门委托下级工商部门进行检查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实施机关、委托权限、具体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完成时限等事项。

下级工商部门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进行检查。检查时应当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委托书。检查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反馈给委托单位。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运用书式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抽查。进行书式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要求。

(一)书面检查。要求企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营业执照、会计资料、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行政许可证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章程、场所使用证明、银行资金往来凭证、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材料。还可以通过与其他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比对企业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二)实地核查。工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