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金华市财政局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金市财商〔2005〕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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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财库〔2005〕1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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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财采〔2008〕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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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市财法〔2008〕1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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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市财教〔2009〕7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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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市财工〔201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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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市财综〔2012〕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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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市财核〔201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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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金市财资〔2013〕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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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市财资〔2013〕2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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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金市财资〔2014〕2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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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市财资〔2015〕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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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金市财综〔2015〕3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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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4 |
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市民政局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金市财社〔2016〕68号 |
15 |
金市财预执〔2016〕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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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金市财综〔2016〕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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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
金财资产〔2016〕264号 |
18 |
金财资产〔2017〕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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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金华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金市财综〔2017〕91号 |
20 |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金市财综〔2017〕96号 |
21 |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市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的通知 |
金市财综〔2017〕171号 |
22 |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
金市财综〔2017〕192号 |
23 |
金市财综〔2017〕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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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金市财预执〔2018〕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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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金财采监〔2018〕2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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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26 |
金市财核〔2021〕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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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金市财核〔2021〕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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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金市财会〔2021〕1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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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金财资产〔2024〕1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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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金财资产〔2024〕107号 |
附件2
金华市财政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下发《金华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金市财库〔2007〕168号 |
2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
金市财采〔2009〕274号 |
3 |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金华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资金管理的通知 |
金市财综〔2016〕20号 |
4 |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公安局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农业局 金华市卫生计生委 金华市司法局 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
金市财救〔2018〕208号 |
5 |
金华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金市财工〔2019〕33号 |
6 |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2020版)的通知》 |
金市财综〔2020〕33号 |
附件3
金华市财政局部分条款废止或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或修改条款 |
1 |
金市财库〔2005〕176号 |
部分废止(金市财法〔2019〕180号废止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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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金市财资〔2010〕221号 |
部分条款修改(金市财法〔2019〕180号修改。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资产报废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量资产报废原值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2、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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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市财法〔2011〕7号 |
部分废止。(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附件1;本次清理废止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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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市财资〔2011〕192号 |
部分条款修改(金市财法〔2019〕180号修改。一、资产处置,(四)报废,1、审核审批流程,修改为:“单位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量资产报废原值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由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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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或修改条款 |
5 |
金市财预〔2012〕160号 |
部分废止。(金华市财政局2016年第1号公告废止第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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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3年第4号 |
部分废止。(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附件1、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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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金财资产〔2015〕351号 |
部分修改。(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24〕106号)1.将《办法》中第十条(一)“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按相关规定流程组织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2.将《办法》中第十条(三)“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应交有资产处置能力的国资公司纳入正常渠道进行变价处理,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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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金华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部分废止。(金市财法〔2018〕191号废止附件1、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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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或修改条款 |
9 |
金市财建〔2017〕92号 |
部分废止。废止《金华市财政局中介审价考核办法》,已重新印发《金华市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审价单位考核办法》(金市财建〔2020〕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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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金市财法〔2018〕191号 |
部分废止。(金市财法〔2019〕180号废止附件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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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金市财法〔2019〕180号 |
部分废止。(金市财法〔2020〕88号废止附件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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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财资产〔2019〕219号 |
部分修改。(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财资产〔2024〕107号)1.将《办法》中第十九条“租赁合同格式及相关要求必须按照规定的合同范本(附件一)执行”修改为“出租单位结合出租公房的实际情况制定合同,并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将《办法》中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公房出租申请应在上一个租期结束前3个月开始制定下一期公房出租方案,及时上报租赁到期公房的出租申请。”修改为“各单位公房出租申请应在上一个租期结束前2个月开始制定下一期公房出租方案,及时上报租赁到期公房的出租申请。” 3.将《办法》“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房屋租赁(场地有偿使用)合同》(通用文本)”删除。 4.《办法》增加“在同一处公房出租中,若出现公开拍租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合同未正常履约的情形,产权单位不得在本轮次通过任何方式与其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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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废止或修改条款 |
13 |
金市财法〔2020〕88号 |
部分废止。(金市财法〔2022〕147号废止附件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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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金市财法〔2022〕147号 |
部分废止。(本次清理废止附件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