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3〕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企政策性文件目录》(2024-09-19规定,截至2023年12月底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服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东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市、县(区)税务局: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充分发挥歇业制度纾困效应,持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办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第三条 符合《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并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歇业备案。

第四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可以到各级登记机关业务办理大厅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专区进入宁夏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提交申请。

第五条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有关要求。

第六条 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应是市场主体承诺确认的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实际地址,便于执法机关等部门与当事人取得联系。除填报实际地址外,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电子邮箱等电子送达地址。

第八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的,不视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更,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九条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更新备案内容。

第十条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第十一条 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存续,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有关要求,市场主体办理歇业的,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不影响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一)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