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
土地管理法》赋予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坚持依法行政,切实做好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属地管辖”原则,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矛盾激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民政府处理时,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实际出发,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权属争议双方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进行,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应依据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当时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三、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
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跨乡(镇)的土地权属争议,以及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跨县(市、区)的土地权属争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跨市(区)的土地权属争议,以及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或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依法的原则。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