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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发〔201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精神,加强防雷工作质量安全监管,现就做好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应当按照防雷相关技术规范选用和安装,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由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油库、气库等列入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的项目,由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公司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由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等相关设计规范进行防雷装置设计,从源头上把好防雷设计质量关。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按照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加强对工程设计执行防雷强制性标准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不得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