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1-11-15西政办〔202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青海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监测的对象群体为因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火灾,以及疫情等各类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农副产品价格持续大幅下跌、农牧区劳动力失业明显增多、乡村产业项目失败;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搬迁人口稳不住等突出问题导致相关农牧户、脱贫户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群体。
第二章 监测对象认定及监测范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监测对象分为三类(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第一类为“脱贫不稳定户”,即存在返贫风险已脱贫的建档立卡户;第二类为“边缘易致贫户”,即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6000元,且存在致贫风险的农牧户;第三类为“突发严重困难户”,即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
第四条监测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对全部家庭成员开展监测。重点关注农牧区有大病重病患者和负担较重的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特困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家庭。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监测范围是以脱贫攻坚期国家扶贫标准的1.5倍为底线(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000元),且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牧户纳入监测范围。其中:人均可支配收入4000元~6000元的非建档立卡农牧户,按照边缘易致贫户纳入监测范围;脱贫建档立卡户,按照脱贫不稳定户纳入监测范围。人均可支配收入6000元以上的农牧户,按照突发严重困难户纳入监测范围。
第六条监测范围以省级确定的标准为主,州、县两级不再另设标准。
第七条监测对象认定流程,按照《青海省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实施方案》中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和信息化预警、社会监督发现等方式执行。
第八条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000元上下浮动,但“两不愁、三保障”和安全饮水已有效解决,收入持续稳定,且无返贫致贫风险的,作为重点关注人群,不纳入监测帮扶对象范围。
第三章 监测内容
第九条家庭收支及财产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三类人员”纳入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人口认定和监测范围。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计算、“刚性支出较大”衡量标准、家庭财产情况以及不纳入监测对象的情形等,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号)、《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号)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开展认定与监测。
第十条“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风险监测:
1.义务教育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造成学生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
2.基本医疗监测:因病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
3.住房安全监测:对仅有一套住房且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农牧户;
4.饮水安全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标准衡量,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农牧户。
第四章 预警监测程序
第十一条各方面排查发现的风险信息,逐级反馈到村,由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逐级认真开展评估核查,确定监测对象。
第十二条自农牧户申报或排查、筛查发现起,监测对象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县级、乡镇级、村级纵向监测。
(一)村级方面:各行政村成立村级监测小组,由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乡镇包村干部组成。
1.农户个人申请。由户主本人或受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佐证资料,授权村级监测小组查询家庭资产信息。
2.监测小组受理。负责受理农牧户申请,依托民政认定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进行入户核实,符合监测标准的,整理汇总提交村委会。不符合监测认定条件的农牧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村级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监测标准的农牧户确定为初核对象,并在村内进行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4.开展复查复核。民主评议和公示过程中有争议的初核对象,村级监测小组需开展第二次复查,复查结果以村委会名义在村内公示5天。通过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二)乡镇方面: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初核对象逐户核查,核查通过的,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并进行公示5天。核查不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相关行政村,由村级监测小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县级方面:乡村振兴部门牵头,联合行业部门检查审定,审定结果在全县范围进行公告5天,并反馈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通过的,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指派乡村振兴专干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县乡村三级同步开展监测。审定不通过的,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反馈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相关行政村监测小组,村级监测小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未经县级审定,乡镇不得将监测对象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发生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帮扶措施的,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简化监测程序,可先落实救助措施,后补办申请程序,缓解家庭一时之困。具体情况根据实际,由各地乡村振兴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各部门联动预警横向监测。
1.吃、穿等基本生活保障监测:由民政、残联负责,重点对鳏寡老人、孤儿、残疾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其它丧失劳动力的农牧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持续跟踪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存在风险的及时预警。
2.生产经营监测:由农牧部门负责,对当地养殖业、种植业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当发生牲畜疫情、病虫害等因素导致农牧户生产经营严重受损,存在风险的及时预警。
3.辍学失学监测:由教育部门负责,将全州农牧区户口学生全部纳入监测范围,重点监测流动、留守、残疾和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学生,发现疑似辍学失学、漏资助的及时预警。
4.医疗保障监测:由医保部门负责,联合卫健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情况进行监测。对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出现大额刚性支出的,对落实了医疗救助等报销政策以及相关责任赔付后,合规自付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较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进行预警。
5.饮水安全监测:由水利部门负责,加强水质安全监测和供水稳定性监测。对因供水设施故障、自然灾害和季节性供水困难等引发的饮水保障问题及时监测预警。
6.住房安全监测:由住建部门负责,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定期体检制度。将存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户住房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而受损的农牧户住房纳入监测范围,排查发现有住房安全隐患的农牧户,并及时预警。
7.自然灾害监测: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做好农牧区因自然灾害导致受灾的情况统计。
8.意外事故监测:由公安部门负责,监测各类突发事故中涉及的农牧户信息并及时预警(含交通事故、电信诈骗以及恶性刑事犯罪导致农牧户家庭经济受损情况)。
9.就业不稳监测:由人社部门负责,监测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暂未务工就业的农牧区劳动力信息,并及时预警。
10.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由卫健部门负责,当农村牧区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时,对相关地区农牧户及时预警。
第十七条各相关监测预警部门需对本部门预警的农牧户,定期反馈同级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是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若存在,按照申报流程,纳入监测范围。
第五章 帮扶救助措施
第十八条对按程序纳入的监测对象,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帮扶措施。
第十九条监测对象纳入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一对一”原则安排监测对象的帮扶联系人(以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员、村“两委”干部为主),根据风险类别、监测对象具体情况和发展需求等因素制定帮扶计划。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主动衔接相关部门落实救助措施,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帮扶台账。
第二十条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措施。
第二十一条分层分类落实具体帮扶救助措施。
1.因病帮扶。
(1)卫健:持续优化疾病分类救治措施,加强大病专项救治,全面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对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范围的边缘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四种主要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服务。州内各级医疗机构对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监测对象,落实“先住院后结算”政策。
(2)医保:一是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全国防返贫监测范围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纳入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过渡期内(2021年至202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逐年按90%、80%、70%、60%、50%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二是对纳入监测的监测对象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政策。三是监测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2500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四是监测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以上;“两病”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5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50%以上。五是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年度内累计达到上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0%不变。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对监测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政策。六是加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救助保障,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特困人员最高限额为7万元;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最高限额为6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等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3)民政:对已纳入低保的监测对象中的重病患者,落实分类施保金;对于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或临时救助。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和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到社会救助政策范围。
(4)妇联:积极争取并用好“青海省财政城乡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专项救助金”,确保州内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中“两癌”患病妇女均得到1万元救助金。
(5)红十字会:实施“博爱助医”项目,持续做好“天使阳光基金”、“嫣然天使基金”、“守护天使·关爱生命——困难脑瘫患儿早期医疗康复”,为监测对象家庭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和脑瘫患儿提供援助。加大“博爱送万家活动”人道帮扶救助力度,广纳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的爱心资助。
2.因残帮扶。
(1)残联:一是对有一定自理能力的年满16—59周岁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人进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居家托养和邻里照护服务。二是利用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社区“残疾人之家”开展托养服务。三是落实《海西州重度残疾人特殊生活补贴办法》《海西州残疾人托养办法》《海西州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办法(试行)》,做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覆盖。四是根据《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青海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支持。五是多方争取,统筹整合民政、乡村振兴、城建等部门资源,开展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建设,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能力。六是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拓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模式,依托医疗资源开展残疾人心理咨询与心理康复工作;在各基层医疗卫生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托养中心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帮助残疾人开展康复工作。七是对监测对象中有意愿参加培训且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残联会同人社部门组织开展免费技能培训。
(2)民政:一是将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纳入低保或临时救助范围,对于支出型贫困家庭和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到社会救助政策范围,充分发挥兜底保障救助政策,确保因保尽保。二是根据持证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两项补贴”分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其中,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因学帮扶。
(1)教育:一是按规定对农牧区家庭子女落实分学段教育资助项目,对纳入监测范围的监测对象子女落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项目资金等相关资助政策,保障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确保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应助尽助、落实到位。二是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坚持以食堂供餐为主,提高学校食堂供餐比例和供餐能力,改善农牧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三是加强监测对象家中儿童的关心关爱工作,强化控辍保学、教育资助、送教上门等工作措施,对有特殊困难的儿童优先安排在校住宿。同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健全评估干预制度,培养儿童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2)乡村振兴:落实“雨露计划”政策,对监测对象家中子女就读中高职、专科学院、本科学院(含预科)按相应政策分类提供助学补助。
4.因住房安全帮扶。
由住建部门负责,对仅有一套住房且评定为C级和D级的新增危房户;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或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危房户;无房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新分户在依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的纳入国家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支持范围。对农牧民新增危房和无房户实施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全覆盖保障。对少数无能力建房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鼓励通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