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3〕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保障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保护任务依然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规章制度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当地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安全保障、事故应急与管理、监测信息发布和污染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措施和制度;针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有利于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政策,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二、依法落实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陕西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意见(2010—2020年)》精神,依法规范设置水源保护区界碑、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全封闭管理,坚决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口,杜绝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严厉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采砂、开发土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活动;结合退耕还林、移民搬迁等相关政策,加快搬迁一、二级保护区内的住户;加快调整现有划分不科学、不规范的水源保护区,以适应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
三、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依法保护的前提和基础。2013年年底前,各市、县、区要完成乡镇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四、构筑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