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舟财投资〔202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财办〔2024〕20号)规定,保留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属各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我们制定了《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日
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财建(2019)113号)等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是指对市本级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政府性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的建设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比照政府性资金管理。
自筹资金的范围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投资者投入资金(除政府性资金外)、事业单位提取的修购基金等。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管理基础工作。包括:建立健全本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编报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进行资金支付,进行绩效管理,办理资产交付及其他工作。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项目支出。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等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绩效优先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是本级政府预算草案的组成部分,应在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其组织编制应当符合下列程序和要求:
(一)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部门就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预算和政府投资计划沟通衔接,具体包括项目情况、年度项目投资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其他事项等。
(二)各有关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需要安排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预算草案编制通知的规定,在本部门预算草案中列出政府投资支出项目及其所需政府性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报批,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操作参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情况等,提出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议数及实现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项目预算编制不得任意突破项目概算。有自筹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自筹资金有关情况。项目资金拼盘含上级补助的,需要有相关证明材料。
(三)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编制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年度预算安排应当与发改部门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衔接。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四)采取直接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和购置设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管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充分衔接;遇有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当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充分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所需政府性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有欠款的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安排新的项目。
第九条 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就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投资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建议申报、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编制、咨询评审以及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需要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应当按照规定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筹集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对确需通过举借政府债务建设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需制定资金(融资)平衡方案,并出具项目现金流和收益情况的评估报告。PPP项目还须提供项目资本金部分的出资说明和财政承受能力分析材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状况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