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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文明养犬的通告
柳政规〔2020〕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为加强犬类管理,引导市民依法、规范、文明养犬,提高文明养犬意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共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文明养犬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养犬应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关规定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区登记。

二、提倡市民依法文明养犬,不遗弃犬只。

三、市民养犬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有安全完善的防范犬只伤人措施(如束犬绳、链,戴犬只口罩等),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行人,避免犬只接近未成年人、老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

(二)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携犬出户活动中,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