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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舟财行〔2023〕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财办〔2024〕2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经研究,我局制定了《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出租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至合同期满。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仍需出租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1日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包括各单位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统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集中管理房产等)用于出租的行为。

第三条 房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原则上,以房产产权归属为依据确定出租主体。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拟出租房产租金进行评估。对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已制定公开统一的收费标准或者有统一的市场价格标准的,可不作评估。

第六条 房产出租方式。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原则上采用公开方式招租,确实无法公开招租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后可协议出租。

第七条 房产出租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含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房产出租审批权限。行政事业单位以公开方式招租5年以内(含5年)的,或采用协议方式出租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主管部门本级和无主管部门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自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以公开方式招租5年以上的,或采用协议方式出租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如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按简易流程在“资产云”平台进行对外公开收费情况备案,不再另行审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房产出租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拟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出租方式、出租用途、出租面积、出租年限等);

2.舟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申报审批单(详见附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资产云”系统提出房产出租申请,按规定权限上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并同步报送纸质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以公开方式出租房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以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