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住建规〔2024〕5号
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各建设(代建)单位,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我局组织制定了《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福建省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服务机构),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中,受建设(代建)单位委托,提供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专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查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受委托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其作出的查验结果负责。
第四条 查验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具有相应的消防设施查验能力。
国家规定从业资格资质等其它从业要求的,查验服务机构应当满足其规定。
第五条 查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 查验服务机构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时,应当与委托的建设(代建)单位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项目负责人、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并明确严禁转包、违法分包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项目。
第七条 建设(代建)单位应加强对查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管理。查验服务机构应如实记录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形成现场图像影像等资料。
第八条 查验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实际情况,遵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出具书面结论文件,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有执业印章的应同时加盖,并加盖查验服务机构印章。
第九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厦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心负责具体运行、管理、维护。
第十条 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查验服务机构,应当登录管理系统,录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在作出查验技术服务书面结论后,48小时之内在管理系统录入建设工程基本信息,上传过程服务材料及书面结论文件等。
第十一条 查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有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的;
(二)出具虚假失实或者重大疏漏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消防查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四)查验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负责查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检验检测等有关工作的;
(五)由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开展查验技术服务的;
(六)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结论性文件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影响的查验技术服务行为。
第十二条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核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查验服务机构的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活动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技术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抽查;
(二)根据需要对查验服务机构的查验能力、从业行为和服务质量实施专项检查。
市、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举报投诉和交办移送的查验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线索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