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成价费〔2005〕第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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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区及高新区物价局、市容环境管理局,高新区城管执法局,市固体废弃物卫生处置场: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四川省物价局等四部门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经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讨论批准并报经四川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范围和对象:
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 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直、省属在蓉单位,外地驻蓉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户、城镇居民及暂住人口。
二 、征收标准:
居民住户(含暂住户)8元/户 · 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元/人 · 月;
部队、学校、医院(医疗废弃物除外)110元/吨;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 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
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
(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