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7〕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区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加强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广西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西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监督管理,提高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工作质量,促进资产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为国有产权流动提供公允的资产评估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07〕9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是指由自治区、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重要或较大规模的资产评估项目。具体包括:
(一)自治区、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评估项目;
(二)经批准场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等重大评估项目;
(三)国有企业改建的评估项目;
(四)拟改制上市和增发股票的评估项目;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评估项目。
上述企业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都须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后,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组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行业和相关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库,专家库人员不少于30人。专家库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每二年调整一次。专家库人员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组成专家组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每个评估项目专家评审会议成员应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
第四条 评审专家应在相关专业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一般应具有所在专业的高级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性,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具有执业资格的专家无不良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