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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桂林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桂林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2014〕9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自治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桂林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6 号)精神,参照中央及自治区本级加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做法,结合近年来桂林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情况,从2015 年起,桂林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一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在目前10%基础上,提高到12%,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19年提高到20%,以便更好地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及发展混合所有制等方面的作用。

二、提高国有资本收益划转公共财政预算的比例

按照《决定》关于“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结合桂林市直属企业结构调整、改革改制任务进展情况,从2015年起,桂林市本级逐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划转公共财政预算的比例,2015年提高到20%,以后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到2020年提高到30%以上,主要用于桂林市本级企业改革改制和改善民生方面。

三、规范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管理。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所监管和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审核确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