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政〔2015〕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战略部署,推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桂政发〔2010〕79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交运发〔2011〕49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城乡公交是联系城乡、服务居民出行的重要民生工程和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交通公共设施向农村延伸、交通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的必然要求,对加快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提升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城乡交通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投入,积极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破城乡公共服务二元结构,提升城乡居民交通出行服务水平为目标,坚持“便民利民、服务民生”的宗旨和“公交优先,城乡一体”的发展理念,不断扩大公共交通服务半径和覆盖面,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高效的出行服务,为我市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和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提供更加可靠的交通运输保障。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将城乡公交统一纳入各县、区政府公共服务范围,予以大力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为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完善城乡客运网络创造良好环境。
(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整合城乡客运资源,统筹规划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打破城乡公共交通二元分割局面,打造资源共享、衔接顺畅、安全有序的城乡公交体系。
(三)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发展条件和需求特征,因势利导,试点先行,分步实施,妥善处理好城乡公交发展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确保稳定。
(四)城乡衔接,便民惠民。以满足城乡居民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努力构筑道路畅通、站点配套、布局科学、衔接顺畅、价格合理的城乡公交网络,通过实现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促进城乡社会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实现均等化。
(五)公车公营,公司运作。城乡公交必须改变过去客运班线承包挂靠经营模式,按照公车公营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做到车辆产权属于企业所有,企业按照《
劳动法》规定,与司乘人员及员工建立劳资关系,严禁以承包、挂靠、租赁、合作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
(六)规范票价,合理定价。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企业运营成本和交通供求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服务质量、运输距离以及各种公共交通换乘方式等因素,建立多层次、差别化的价格体系,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合理界定补贴补偿范围,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市、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
(七)规范发展,安全运营。城乡公交运营过程中应实行“四定四统一”的经营模式,即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统一排班、调度、管理、结算。公交客运企业要依法依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交车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安全管理责任。
四、主要目标
到2015年底,在公路通行条件达到安全要求的基础上,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象山区44个建制村通公交车比率达到90%,全市133个乡镇通公交车比率达到60%,各县及雁山区、临桂新区1610个建制村通公交车比率达到30%;到2020年,全市范围基本实现城乡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公路通行条件达到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市区行政村和全市乡镇通公交车比率达到100%,城乡公交一体化水平全面提高,基本建成“城郊、县乡、镇村”三级城乡公交网络。
五、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1.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乡公交一体化工作。完成本地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2.负责制定本辖区发展城乡公交的扶持政策。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给予城乡公交优先保障,依法依规制定城乡公交在税费、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配套制度。
3.负责制定本辖区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实施方案。相邻县、区要积极加强合作,协调开辟县际公交或对县城区公交线路进行延伸,并侧重开通县城区至工业园区、人口密集乡镇以及县乡旅游景区的公交线路,提高乡镇公交覆盖面;稳步实施农村客运线路公交化运营改造,正确处理好改造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维护行业稳定。
4.负责完善本辖区城乡公交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农村公路,对已建成农村公路和桥梁要开展安全通行条件改造,完善安保设施。坚持路、站、运一体化,将城乡公交场站包括调度中心、停车场、首末站、停靠站、便民候车亭等与农村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5.各城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城郊公交发展工作,加快辖区已建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改造,加强农村公路的维修、维护,确保公共交通线路畅通和公交车辆安全通行。市、区两级财政建立对城市公交客运的财政补贴补偿机制,助推城市公交发展。对辖区规划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站点、停车场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予以优先安排和落实。
(二)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指导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工作。
2.负责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加强对城乡公交的行业管理。覆盖乡镇的城市公交,其管理按照城市公共汽车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公交化运行的农村客运,其管理按照国家、地方有关道路客运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施。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负责指导各县、区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
2.对城乡公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立项、审批和备案。
(四)市财政局